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
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宁政发[2008]5号)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圆满完成这次普查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大型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一项大型综合性市情市力调查。通过普查,可以全面掌握我市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的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反映近年来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并为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此次经济普查的目的,主要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全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此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圆满完成任务。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市长王儒贵任组长、分管副市长王久彬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计局、发改委、经委、市监察局、教育局、公安局、国资委、财政局、编办、商务局、建设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交通局、卫生局、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为成员单位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银川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宣传动员工作方面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全市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这次普查所需经费,由银川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根据普查工作量,结合难易程度,确定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普查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经济普查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节俭办事,精打细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我市经济普查的对象范围广,情况复杂,普查任务十分繁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作为今明两年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各阶段工作,确保各项推进措施到位有效。一是机构人员到位。各级政府要及时组建精干高效的普查机构,抽调政治业务素质高,有吃苦耐劳和敬业精神,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统计普查知识的人员参加普查工作;二是责任到位。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领导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每个阶段的普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使各项工作高质量顺利进行;三是经费到位,保证普查的基本条件。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同时,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银川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