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自治区统计局与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全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区各市、县(区)抓紧落实普查经费和普查物资。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要求,这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经费是普查工作的基本保障,经费能否落实以及落实程度如何,将直接影响普查工作的开展。因此,从经费上对普查工作给予必要的保障,是各级财政和统计部门共同的责任。
《通知》要求:全区各市、县(区)财政局、统计局要高度重视经济普查经费落实工作,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要结合普查工作实际,本着科学部署、合理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普查经费,确保及时到位;要提前做好各种普查物资的准备工作,包括数据处理和办公设备等。物资准备的数量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设备,避免重复购置造成浪费;要认真落实好普查人员的待遇。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支付聘用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不得拖欠、克扣;要切实加强普查经费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实际需求安排支出,把有限的资金使用好、管理好。